关于《呼中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文件的解读
一、目的意义
为切实做好呼中区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保护水源地,确保供水安全,建立健全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高效、有序地组织预防、控制和解除突发事件危机。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
三、适用范围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撤销新建哈尔滨市等市(地)45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黑政函﹝2020﹞74号),呼中区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划定了一级保护区。本预案适用范围为呼中区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取水的情景。
四、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颁布日期实施。
五、重要关键词的诠释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3)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4)水质超标
指地下水水源地水质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5)风险源
可能向饮用水水源地释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饮用水水源水质恶化的污染源,包括但不限于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输送石化、化工产品的管线等点源;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物质的车辆、船舶等流动源;有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的无固定污染排放点的畜禽、水产养殖污水等非点源。
(6)环境应急资源
是指针对突发环境事件采取紧急措施所需要的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要素的总称。
(7)环境应急队伍
是指环境应急资源中的管理、抢险救援和专家队伍。包括承担应急计划、指挥、组织、协调等管理任务的管理人员,承担监测、处置、救援、调查等行动任务的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应急业务、知识、技术等支持的专家人员,以及志愿者等人员。
(8)环境应急物资
是指环境应急资源中消耗性物质资料,一般不列为固定资产。包括个人防护物资、围堵物资、处理处置物资等。
(9)环境应急装备
是指环境应急资源中可重复使用的设备,一般列为固定资产。包括应急监测、应急装置、应急交通、应急通讯、应急急救等设备。
(10)环境应急场所
是指环境应急资源中的临时或长期活动处所。包括应急处置场所、应急物资或装备存放场所、应急指挥场所等。
六、解释机关及咨询电话
文件解释机关为呼中生态环境局,咨询电话:04573430369
规范性文件地址链接:http://www.huzhong.gov.cn/huzhong/c100417/202212/c13_80570.shtml
意见征集链接:http://www.huzhong.gov.cn/huzhong/c100403/hd_zj_result.shtml?id=d0131645653e4043838a2194352e91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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