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呼废告【2021】1号
根据产权人所述,不动产登记证丢失,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黑【2019】呼中区不动产权第0000401号 | 李晓民 | 不动产权证 | 232704001019GB01006F00090009 | 呼中镇建工小区9-1-4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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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呼中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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