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呼中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呼中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大兴安岭呼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2日
呼中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组织单位:大兴安岭地区呼中生态环境局
编制单位:黑龙江翰世农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时间: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目录
1总则1
1.1编制目的1
1.2编制依据1
1.3适用范围2
1.4预案衔接3
1.5工作原则4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6
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6
2.2现场应急指挥部6
2.3现场应急工作组6
3应急响应7
3.1应急响应内容及路线7
3.2信息收集与研判8
3.3预警分级及行动内容10
3.4信息报告与通报13
3.5事态研判15
3.6应急监测15
3.7污染源排查19
3.8应急处置及安全保障20
3.9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23
3.10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24
3.11响应终止24
4后期工作25
4.1后期防控25
4.2事件调查25
4.3损害评估26
4.4善后处置26
5应急保障27
5.1通讯与信息保障27
5.2应急队伍保障27
5.3应急资源保障27
5.4经费保障28
5.5其他保障28
6附则29
6.1名词术语29
6.2预案解释权属31
6.3预案演练和修订31
6.4预案实施日期31
7附件32
附件1:应急指挥机构和职责32
附件2:应急工作组机构和职责35
附件3:应急工作组体系图36
附件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组成员名单及职责37
附件5:应急工作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39
附件6: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名单40
附件7:供水单位水厂情况一览表40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呼中区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保护水源地,确保供水安全,建立健全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高效、有序地组织预防、控制和解除突发事件危机,结合水源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本预案将有效应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地水质影响,为规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各项工作提供指导。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2015年1月1日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6)《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年12月1日施行)。
1.2.2标准规范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
(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6)《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7)《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1.2.3有关文件
(1)《黑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大兴安岭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呼中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呼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呼中区城镇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撤销新建哈尔滨市等市(地)45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黑政函﹝2020﹞74号),呼中区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划定了一级保护区。本预案适用范围为呼中区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取水的情景。
1.4预案衔接
呼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省级、市级、县级和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四大类组成。
(1)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黑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当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成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本项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照省级预案要求进行编制,当省级预案启动时,本预案服从省级预案的要求。
(2)大兴安岭地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大兴安岭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行政辖区内因企业事业单位排污或由其他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与应对工作。本项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照市级预案要求进行编制,当市级预案启动时,本预案服从市级预案的要求。
(3)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呼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适用于全县辖区内因企业事业单位排污或由其他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与应对工作。本项目应急预案属于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有关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
(4)水源地相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大兴安岭地区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行政辖区内因水污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与应对工作。本项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照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编制,当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时,本预案服从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
《呼中区城镇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适用于呼中区供水管网区域内城市供水系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首先启动各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污染物迁移到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区域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根据事态发展和实际情况启动县级、市级或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本预案与相关预案相互衔接,以避免出现组织指挥不协调、信息报告不及时、应对措施不得力等情况,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方式协调一致。相关企业单位与有关政府部门共同配合做好污染物拦截、信息收集研判、事件预警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
强化组织领导,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责任措施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通过各部门协调联动务求取得实效。
(2)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
充分利用现有技术装备及思想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如有突发事件发生能够快速做出正确的反应处置行动,充分利用现有县相关部门及周围市县应急救援力量,做到资源共享,健全环境监测网络,做好后勤保障。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应急工作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包括相关外部应急救援力量。
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呼中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并明确政府及直属单位如呼中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各部门应急响应中的日常职责。
建立AB角制度,明确各岗位的主要责任人和替补责任人,其中总指挥、副总指挥互为AB角。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组成和职责分工见附件1。
2.2现场应急指挥部
当信息研判和专家会商判断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中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2.3现场应急工作组
现场应急工作组包括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和综合组等。应急工作组组成、职责分工见附件2,应急组织体系图见附件3。
3应急响应
3.1应急响应内容及路线
应急响应工作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工作内容。地下水水源地应急响应工作线路见图3-1。
图3-1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路线
3.2信息收集与研判
3.2.1信息收集
信息收集的责任单位包括水源地所属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以及供水公司等部门,获取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上报应急指挥办公室。
信息收集来源于以下途径:
(1)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或相关涉及水源地区域的110报警、相关舆情信息;
(2)有关部门如生态环境局等通过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的异常信息;
(3)气象、地质等部门获取的水文气象异常、地质灾害等信息;
(4)通过12345或12369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5)生态环境局获取的污染源非正常排放等信息;
(6)通过呼中区人民政府不同部门之间、大兴安岭地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7)群众举报或事故责任单位报告等信息。
3.2.2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为有效整合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力量,建立统一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协调体系,呼中生态环境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等部门、自来水公司、交警部门、呼中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个企业等单位应建立联动机制,制定联动方案,共享水源地水质变化信息、取水信息、供水水质信息,共同应对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密切各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圆满完成应急处置任务,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建立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1)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应急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区政府组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参加,共同分析研究我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在应急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2)建立联络员工作制度。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各单位的应急工作情况,反馈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联络员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相互通知,相互预警。
(3)建立统一指挥机制。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救援队伍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单位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鉴于主要突发环境事件与辖区内各企业所采用的危化品密切相关,建议进一步细化本预案与交警部门制定突发情况应急预案、服务区域内涉及危化品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应急联动,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
3.2.3信息研判与专家会商
通过上述渠道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呼中区政府办、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如通知生态环境局进行采样核实、通知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前往现场踏勘等。
(3)将有关信息逐级上报(信息获取部门→呼中区人民政府)。接到准确信息报告后,县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3预警分级及行动内容
3.3.1预警分级
(1)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与呼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预警分级相互衔接。
(2)为提高效率、简化程序,将预警等级简化为橙色和红色两级预警。
3.3.2预警的启动条件
根据信息获取方式,综合考虑突发事件类型、发生地点、污染物质种类和数量等情况,制定不同级别预警的启动条件。橙色、红色预警启动条件见表3-1。
表3-1预警启动条件一览表
预警 级别 |
橙色 |
红色 |
预警启动条件 |
(1)区域内发生暴雨等极端天气,可能引发面源污染物的; (2)区域内发生点源或非点源或流动源等突发环境事件; (3)其他应急指挥机构认为有必要启动橙色预警的情景。 |
造成水体污染,且需要停水整治的情况,具体如下: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如下情况:①在水源地保护区内或保护区周围发生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②水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地保护区边界直线距离不足100m的区域,但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水污染物迁移至取水井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2)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有如下异常:①水质理化指标异常:在一级保护区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监测点位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②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③生态指标异常,即水源井附近出现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3)其他应急指挥机构认为有必要启动红色预警的情景。 |
3.3.3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1)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事件信息进行跟踪收集和研判,并根据达到的预警级别条件发布相应的预警。
(2)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
(3)预警发布的对象,主要针对组织实施预警行动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部门和单位。
3.3.4预警行动
发布橙色预警时,立即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预警行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水厂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减少或者停止取水的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及时通过电视、网络和短信等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3.5预警解除
当满足响应终止条件(具体见章节3.11响应终止)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3.4信息报告与通报
3.4.1信息报告程序
(1)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如固定源事件中的企业人员、流动源事件中的车辆等,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县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2)呼中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政府办、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在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经过核实后1h内向县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地区政府及地区指挥部报告。
(3)当发生橙色预警时,呼中区立即向省政府和省指挥部报告,省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4)当发生红色预警时,呼中区立即向省政府和省指挥部报告,由省政府动Ⅰ级响应,省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省指挥部派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省指挥部在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的领导指挥下,做好相关协调、处置工作。
3.4.2信息通报程序
呼中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获得信息后1h内与有关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至少包括大兴安岭地区呼中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通报还包括消防救援大队(遇火灾爆炸事故)、交通运输局(遇道路)、水务局等部门。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时的,呼中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将信息通报相邻行政区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
3.4.3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1)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由大兴安岭地区呼中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根据县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通报的信息,立刻前往事故区域核实调查,核实后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水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一般采用书面报告,在县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获知事件信息1h内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2)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由现场指挥部组织大兴安岭地区呼中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采用书面报告,由现场指挥部组织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在事件处理完毕后1h内报告。
3.5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照预定的副总指挥、专项工作组成员,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事态研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判断污染物进入地下水的数量及种类性质、距离水源地水井的距离;
(2)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
事态研判的结果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3.6应急监测
3.6.1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发布预警后,由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环境监测中心实施应急监测,当监测力度不够时,及时请求其他市县环境监测单位或组织社会监测力量协助应急监测。
事件处置初期,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环境监测中心或社会监测力量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根据事态发展,如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6.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规定,在第一时间结合污染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包括监测项目、监测范围、布设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现场采样、现场与实验室分析、监测过程质量控制、监测数据整理分析、监测过程总结等内容的监测方案,安排采样专业人员采样,对污染物质的种类、数量、浓度、影响范围进行监测,结合扩散规律分析变化趋势及可能的危害,形成监测报告,并安排人员对应急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建立应急监测档案。应急监测数据的整理分析应本着及时快速报送的原则,以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将监测结果在第一时间上报给应急现场指挥部。
本项目应急监测方案如下:
(1)监测点位
呼中生态环境局在5个水源井取水口设监测点位。
(2)水质评价标准
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对水源地水质进行评价。
(3)评价项目
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感官指标、一般化学指标、毒理学指标和放射性指标。包括:感官指标:色、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一般化学指标:pH、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毒理学指标:亚硝酸盐、硝酸盐、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铅、铬(六价)、镉、汞、砷、硒、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放射性指标: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
(4)监测频次
1天1次
3.6.3应急监测注意事项。
(1)监测范围。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源头,结合水文地质条件,在其地下水下游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采取不同点位相同间隔时间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①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对固定源附近地下水、下游地下水进行跟踪监测;
②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对事发区域下游地下水、水源地附近进行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第一手资料。
(5)分析方法。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尽量在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网络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同时报送监测报告。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3.7污染源排查
3.7.1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由大兴安岭地区呼中生态环境局牵头、公安局配合,专家组协助,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地质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联合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林场,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调查上述单元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工业企业。
3.7.2切断污染源
切断污染源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由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人员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由交通运输局牵头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漫延,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4)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地下水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8应急处置及安全保障
3.8.1先期处置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呼中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有关部门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迅速开展以下先期处置工作:
(1)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过有效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2)立即启动应急收集系统,保障对污染物或泄漏物的集中收集,防止污染或泄漏进一步扩散;
(3)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4)服从呼中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积极配合政府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8.2现场污染处置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如下措施:
(1)指挥部会同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收集事发现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踏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咨询组制订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2)当地下水饮用水源已受到污染时,应急处置组立即启动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防控措施,通知相关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当饮用水供水中断后,供水部门通过多渠道组织提供安全饮用水,并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避免引起群众恐慌心理;
(3)应急处置组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切断污染物进入地下水水源的途径;减少危害程度和范围,并同时对供水管网进行消毒处理;
(4)当发生供水应急状态时,紧急切断部分管路,实行区域间歇性供水;
(5)划定现场污染警戒区、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并设置警示标志;
(6)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建议;
(7)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8)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纳污水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
3.8.3供水安全保障
由应急供水保障组负责与呼中区供水公司通报、联络,掌握呼中区供水公司的应急监测能力、深度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和启动时间等。建立向呼中区供水公司通报应急监测信息制度,并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通知呼中区供水公司。
呼中区供水公司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水井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根据《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要求,地级以上城市需要建设备用水井,呼中区属于县级,周边环境较单一,无固定污染源和非点源污染源,水源污染风险不大,故未设置备用水井。呼中区应急局负责对全区的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进行统一调配,确保居民必要的生活用水;水厂清水池储备水要根据街道给水管网分布情况,在城区内实行分时段、分片区或分社区供水,尽量延长生活用水供水时间,同时,对城郊居民采用洒水车、消防车送水。
3.9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呼中区政府应急管理局会同当地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先期处置物质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明确运输通道、方式和使用方法,按照应急物资调查结果,列明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清单,清单应当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及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规定应急物资装备定期检查和维护措施,保证其有效性,以利于在紧急状态下使用。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包括以下内容:
(1)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干粉防火器、消防水带、空气呼吸器、防化服、防毒面具等。
(2)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
3.10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由宣传部及时通过电视、网络、短信等媒体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
3.11响应终止
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建议,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批准,可终止应急响应,宣传部及时通过电视、网络、短信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终止信息。
(1)进入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地下水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2)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4后期工作
4.1后期防控
响应终止后,针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进行回收;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清除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对生态系统进行修复;清除集中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的部分污染物。
4.2事件调查
响应终止后,红色预警事件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橙色预警事件由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视情况委托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或对由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认为需要由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应急管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环境监察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人员参加。聘请环境应急专家库内专家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调查。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际情况邀请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参加调查工作。
4.3损害评估
响应终止后,橙色预警事件大兴安岭地区生态环境局开展污染损害评估,报大兴安岭地区人民政府审核;红色预警事件大兴安岭地区生态环境局上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由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大兴安岭地区各单位开展污染损害评估,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审核。
污染损害评估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号)开展,遵循分级负责、及时反应、科学严谨、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量化,评估其损害数额。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或者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编制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核。开展污染损害评估部门在评估报告技术审核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将评估结论向社会公开。
4.4善后处置
响应终止后,由大兴安岭地区呼中生态环境局牵头,开展损害赔偿、风险源整改和污染场地修复等具体工作,制定相关方案,并落实到排污企业等责任单位。
事件中有责任单位的,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等负责监督责任单位整改到位,并依照法律法规处理相关责任人。
5应急保障
5.1通讯与信息保障
应急指挥机构联系人职责及联系方式见附件1,承担救援保障任务的各部门,各自建立内部人员通讯录,通讯录随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更新一次,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发生变化的及时上报应急工作综合组进行调整和更新。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有权获取与饮用水水源有关信息的权限。
宣传部负责对外发布事件信息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采取电视、短信、网络等发布渠道。
5.2应急队伍保障
由呼中区人民政府根据应急队伍知识技能掌握程度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队伍培训,与应急演练一同进行,做到即学即练即修订。培训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培训科目。
5.3应急资源保障
呼中区供水公司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型配备相应应急物资并确保应急资源(包括药剂、物资、装备和设施)的配备齐全、保存完好、及时更新及养护。并根据事件和演练经验,持续改进提高药剂、物资、装备的存放规范、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的使用应急资源。由大兴安岭地区呼中生态环境局、呼中区水务局对物资配备情况进行监管和建议。
5.4经费保障
大兴安岭地区呼中生态环境局申请政府资金支持,将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费用、应急管理预算、应急物资采购费用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应急处置结束后,据实核销应急处置费用;加强呼中区供水公司应急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5.5其他保障
呼中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物资运输、设备设施运输等工作;卫生健康局及医院负责医疗卫生救治工作;公安局负责治安和社会动员保障等工作,确保应急预案各项工作保障到位。
6附则
6.1名词术语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3)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4)水质超标
指地下水水源地水质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5)风险源
可能向饮用水水源地释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饮用水水源水质恶化的污染源,包括但不限于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输送石化、化工产品的管线等点源;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物质的车辆、船舶等流动源;有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的无固定污染排放点的畜禽、水产养殖污水等非点源。
(6)环境应急资源
是指针对突发环境事件采取紧急措施所需要的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要素的总称。
(7)环境应急队伍
是指环境应急资源中的管理、抢险救援和专家队伍。包括承担应急计划、指挥、组织、协调等管理任务的管理人员,承担监测、处置、救援、调查等行动任务的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应急业务、知识、技术等支持的专家人员,以及志愿者等人员。
(8)环境应急物资
是指环境应急资源中消耗性物质资料,一般不列为固定资产。包括个人防护物资、围堵物资、处理处置物资等。
(9)环境应急装备
是指环境应急资源中可重复使用的设备,一般列为固定资产。包括应急监测、应急装置、应急交通、应急通讯、应急急救等设备。
(10)环境应急场所
是指环境应急资源中的临时或长期活动处所。包括应急处置场所、应急物资或装备存放场所、应急指挥场所等。
6.2预案解释权属
水源地应急预案的解释权归属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由大兴安岭地区呼中生态环境局负责。
6.3预案演练和修订
6.3.1预案演练
预案实施前,呼中区人民政府组织预案的演练,以桌面推演和实地演练相结合的模式进行。演练内容主要包括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信息报送流程是否畅通、各应急工作组配合是否协调、应急人员能力是否满足需要等。预案实施后,呼中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实地演练一次。
6.3.2预案修订
每次演练结束后,呼中区人民政府应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至少每三年将预案修订完善一次。当发生以下情景时,及时修订完善预案:风险源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发生了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其他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修订的。
6.4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颁布日期实施。
7附件
附件1:应急指挥机构和职责
机构构成 |
日常岗位职责 |
应急职责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
|
|
固定电话 |
|
|
总指挥 (分管副区长) |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 (2)组织编制、修订和批准水源地应急预案; (3)指导加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4)协调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
(1)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贯彻执行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 (3)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4)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 (5)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
于海波 |
04573432574 |
|
|
副总指挥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生态环境局局长) |
(1)协助总指挥开展有关工作; (2)组织指导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3)指导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
(1)协助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根据分工或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 (3)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 (4)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 (5)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 (6)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 (7)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
张志勇刘井龙 |
04573431076 04573430369 |
|
|
专项工作组 |
公安局 |
— |
查处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 |
王成波 |
04573437708 |
|
|
消防救援大队 |
— |
在处置火灾爆炸事故时,防止消防水进入水源地及其连接水体。 |
徐金胜 |
04573438119 |
|
|
财政局 |
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
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费用。 |
杨晓杰 |
04573432398 |
|
|
生态环境局 |
(1)组织编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 (2)负责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3)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4)负责水源地日常监测,及时上报并通报水源地水质异常信息。开展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管理。负责有关应急物资的日常维护管理。 |
(1)贯彻执行总指挥、副总指挥的各项指令和要求; (2)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3)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 (4)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 (5)负责应急监测,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源地污染物削减处置等工作。负责有关应急物资的使用管理。 |
马延滨 |
04573430369 |
|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负责供水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对供水单位水质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并通报供水单位水质异常信息。 |
负责指导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供水单位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等应急工作安排。 |
桑程 |
04573432053 |
|
|
交通运输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跨越水源保护区道路桥梁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维护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 |
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并负责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 |
刘玉森 |
|
|
|
水务局 |
(1)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 (2)负责指导水源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 |
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污染团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等工作。 |
刘晨旭 |
04573438005 |
|
|
农业农村局 |
暴雨期不喷洒农药、化肥,防范农业面源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
协助处置因农业面源、渔业养殖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
杨辉 |
04573432110 |
|
|
卫生健康局 |
负责自来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卫生日常管理,及时上报并通报管网末梢水水质异常信息。 |
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确保应急期间居民饮水卫生安全。 |
唐玉红 |
04573438209 |
|
|
应急管理局 |
防范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次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并通报事故信息。储备应急物资。 |
协助处置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管理、调用应急物资。 |
魏明孝 |
04573438799 |
|
|
气象局 |
及时上报、通报和发布暴雨、洪水等气象信息。 |
负责应急期间提供水源地周边气象信息。 |
齐振洋 |
04573438358 |
|
|
宣传部 |
— |
负责应急期间的新闻发布、对外通报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
李振凯 |
04573438054 |
|
附件2:应急工作组机构和职责
应急工作组机构 |
部门组成 |
应急职责 |
应急处置组 |
生态环境局、公安局、水务局、消防救援大队、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 |
(1)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 |
应急监测组 |
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水文监测站、其他社会监测力量 |
(1)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2)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 (3)负责组织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
应急供水保障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 |
(1)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用户水水质监测; (2)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
应急物资保障组 |
应急管理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政府办公室及社会物资力量 |
(1)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 (2)负责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 (3)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
应急专家组 |
生态环境局牵头 |
组织专家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
综合组 |
宣传部、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负责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工作。 |
先期处置 |
呼中区人民政府及各组成机关单位 |
负责确定呼中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等级和先期处置方式。 |
附件3:应急工作组体系图
附件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组成员名单及职责
应急工作组 |
成员单位 |
姓名 |
应急职责 |
应急处置组 |
呼中生态环境局 |
刘井龙 |
生态环境局负责污染源的排查;水务局负责调度水利工程调水引流、引清释污等措施,启用应急和应急水车,督促供水企业落实应急措施,改善饮用水水质;应急局协助做好污染源控制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中污染源的转移和污染源的洗消工作;交通运输局负责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并落实相应的应急措施等。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受污染农作物、农产品污染损害程度、范围及经济损失做出鉴定并制定出补救措施;对受污染区域农药、化肥的使用等情况加强监控,减少排放量。 |
呼中区应急管理局 |
魏明孝 |
||
呼中区公安局 |
王成波 |
||
呼中区水务局 |
刘晨旭 |
||
呼中区农业农村局 |
杨辉 |
||
呼中区交通运输局 |
刘玉森 |
||
应急监测组 |
呼中区环境监控中心 |
陈仲全 |
环境监控中心负责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和水体污染情况监测,水务局负责调水通道、饮用水源地的水量、流向情况的监测,市卫生监控局负责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出厂水质和末梢水水质监测。 |
呼中区水务局 |
刘晨旭 |
||
呼中区农业农村局 |
杨辉 |
||
呼中区卫生健康局 |
唐玉红 |
||
医疗救护组 |
呼中区卫生健康局 |
唐玉红 |
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
呼中区应急管理局 |
魏明孝 |
||
应急物资保障组 |
呼中区应急管理局 |
魏明孝 |
应急管理局负责救援物资发放,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工作,财政局负责调拨事件应急体系运行经费,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 |
呼中区自来水公司 |
杨海波 |
||
呼中区公安局 |
王成波 |
||
呼中区财政局 |
杨晓杰 |
||
呼中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
刘玉森 |
||
社会维稳组 |
呼中区公安局 |
王成波 |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市、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
专家组 |
呼中生态环境局 |
马延滨 |
在呼中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负责为现场指挥部应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负责对环境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建议,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在日常工作中为环保部门、应急中心、监测站提供工作咨询。 |
呼中区水务局 |
刘晨旭 |
||
呼中生态环境局 |
刘井龙 |
||
呼中区环境监控中心 |
陈仲全 |
||
净水厂 |
杨海波 |
||
综合组 |
呼中区委宣传部 |
李振凯 |
负责协调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情况的新闻发布和对公众人通过媒体和舆论工具及时准确发布事件信息,安定民心,维护社会稳定。 |
气象局 |
齐振洋 |
附件5:应急工作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应急工作组 |
成员单位 |
姓名 |
应急处置组 |
呼中生态环境局 |
刘井龙 |
呼中区应急管理局 |
魏明孝 |
|
呼中区公安局 |
王成波 |
|
呼中区水务局 |
刘晨旭 |
|
呼中区农业农村局 |
杨辉 |
|
呼中区交通运输局 |
刘玉森 |
|
应急监测组 |
呼中区环境监控中心 |
陈仲全 |
呼中区水务局 |
刘晨旭 |
|
呼中区农业农村局 |
杨辉 |
|
呼中区卫生健康局 |
唐玉红 |
|
医疗救护组 |
呼中区卫生健康局 |
唐玉红 |
呼中区应急管理局 |
魏明孝 |
|
应急物资保障组 |
呼中区应急管理局 |
魏明孝 |
呼中区自来水公司 |
杨海波 |
|
呼中区公安局 |
王成波 |
|
呼中区财政局 |
杨晓杰 |
|
呼中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
刘玉森 |
|
社会维稳组 |
呼中区公安局 |
王成波 |
消防救援大队 |
徐金胜 |
|
呼中生态环境局 |
牛海彬 |
|
专家组 |
呼中生态环境局 |
马延滨 |
呼中区水务局 |
刘晨旭 |
|
呼中生态环境局 |
刘井龙 |
|
呼中区环境监控中心 |
陈仲全 |
|
净水厂 |
杨海波 |
|
综合组 |
呼中区委宣传部 |
李振凯 |
呼中区文广旅局 |
王鑫 |
|
呼中生态环境局 |
张蕊 |
附件6: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名单
序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 |
专业领域 |
办公室电话 |
1 |
马延滨 |
生态环境局 |
水环境保护 |
04573430369 |
2 |
刘晨旭 |
水务局 |
水质研究 |
04573438005 |
3 |
刘井龙 |
生态环境局 |
水环境管理 |
04573430369 |
7 |
陈仲全 |
监控中心 |
环境工程 |
0457-3430369 |
8 |
杨海波 |
净水厂 |
水质净化 |
|
附件7:供水单位水厂情况一览表
序号 |
地理位置 |
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运行年限 |
设计供水量m3/d |
实际供水量 m3/d |
实际供 水人口 (万人) |
消毒方式 |
1 |
呼中镇南端 |
呼中区自来水厂 |
杨海波 |
18年 |
4000 |
2500 |
2.44 |
二氧化氯 |
解读文链接:http://www.huzhong.gov.cn/huzhong/c100419/202212/c13_84564.shtml
一图读懂链接:http://www.huzhong.gov.cn/huzhong/c100419/202212/c13_84567.shtml
关联稿件: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