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呼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落实。
呼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8日
呼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
大兴安岭呼中区人民政府
目录
1总则1
1.1编制目的1
1.2编制依据1
1.3适用范围2
1.4工作原则2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建设4
2.1呼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图4
2.2呼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4
2.3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5
2.4专家组5
2.5预测预报组5
2.6督导考核组6
2.7成员单位职责6
3监测与预警和预防机制9
3.1监测与会商9
3.1.1现状分析9
3.1.2预报9
3.1.3会商9
3.2预警9
3.2.1预警分级9
3.2.2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10
3.3预警措施11
3.4区域应急联动12
4.应急响应13
4.1响应分级和响应程序13
4.1.1响应分级13
4.1.2应急响应启动13
4.2指挥与协调13
4.3应急监测14
4.4响应措施14
4.4.1Ⅲ级应急响应14
4.4.2Ⅱ级应急响应16
4.4.3Ⅰ级应急响应19
4.4.4补充说明21
4.5信息报告22
4.6信息公开23
4.7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23
4.8应急终止23
5总结评估25
6保障措施27
6.1组织保障27
6.2经费保障27
6.3物资保障27
6.4预报预警能力保障27
6.5通信与信息保障28
6.6医疗卫生保障28
6.7制度保障28
6.8人力资源保障29
6.9宣传保障29
6.10应急监测保障29
7预案管理30
7.1预案宣传30
7.2预案培训30
7.3演练与评估30
7.4预案更新31
7.5预案备案31
7.6预案修订31
7.7预案施行时间32
8.附则33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空气重污染应急机制,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细化减排清单,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实现依法治污、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及时有效应对大气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大气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本区实际,在原有预案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制定《呼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2013〕504号)、《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政规〔2018〕2号)、《黑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黑政规〔2018〕19号)、《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36号)、《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的函》(黑气联办函〔2024〕12号)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呼中区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和应对执行工作。此预案不适用于沙尘天气和臭氧污染,对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呼中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呼中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呼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区按照污染控制分区,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响应。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
(4)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5)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建设
2.1呼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图
图2.1-1组织机构图
2.2呼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成立呼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指挥长由呼中区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呼中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有关部门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呼中生态环境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呼中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广播电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
2.3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贯彻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批示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监测预报组、督导考核组,指导各成员单位及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承担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设在呼中生态环境局,由呼中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
2.4专家组
负责推进重污染天气成因及应对方法的科学研究;分析、研判主要污染源和大气污染情况;参与重污染天气预警和总结评估等工作,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预测预报组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方案;对空气质量、气象进行监测,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6督导考核组
负责对各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2.7成员单位职责
应急指挥部职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和响应工作,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实行统一领导和指挥。
总指挥职责:负责指挥Ⅰ级应急响应。
副总指挥职责: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负责指挥Ⅱ级应急响应;负责组织成员单位根据预警等级落实有关应急响应措施。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预警信息;参加督查组应急督导检查工作。
呼中生态环境局: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编制本部门应急分预案;强化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査,加强秸秆禁烧监管;对本部门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区教育局:编制本部门应急分预案;根据不同预警等级,指导组织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区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区公安局:负责保障预警及应急期间的社会稳定,制定并组织落实大气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负责落实禁放烟花爆竹的措施;配合劝阻、制止、查处露天焚烧行为。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本部门应急分预案;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供热源、扬尘源项目清单》;指导供热源、扬尘源清单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施工工地实施监督管理,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组织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措施,严格管控非道路移动机械;对本部门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区发展和改革局:编制本部门应急分预案;建立并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工业源项目清单》;指导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本部门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本部门应急分预案;负责对燃煤、成品油及车用尿素的生产、销售环节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禁生产、流通领域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燃煤、成品油及车用尿素的违法行为。
区交通运输局:编制本部门应急分预案;根据不同预警等级,增加公共交通运力;对本部门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不同预警等级,督导各镇政府加强农业生产造成的大气污染防治,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加强秸秆禁烧监管,负责督导落实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发布气象预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修正;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预警期间,条件允许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时所有露天矿山的关停措施,督促所有非煤矿山停止一切产生扬尘的生产活动。
区卫生健康局:编制本部门应急分预案;负责重污染天气导致的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与救治工作,组织开展大气污染导致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科学指导公众提高防护能力。
各镇政府:编制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分预案》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执行预案》,并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全面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总指挥,分管负责人为副总指挥,指定组成部门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值班人员为预警信息接收人员,构建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负责辖区内预警信息的传达,落实响应措施。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协助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减排措施的落实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作物秸秆禁止露天焚烧的宣传、巡查以及火点扑灭工作。
3监测与预警和预防机制
3.1监测与会商
3.1.1现状分析
呼中生态环境局、呼中区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气象观测数据收集处理、现状及趋势评价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呼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3.1.2预报
监测预报组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3.1.3会商
监测预报组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及潜势分析工作。监测预报组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1次,专家组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有关规定,依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重污染天气预警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将我区重污染天气划分3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三级(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二级(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一级(红色)预警:红色预警以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2.2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时间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提前48小时发布预警信息,按既定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如遇特殊情况未能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严重污染级别,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2)预警信息内容
主要包括:未来时段城镇气象条件变化趋势、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和地点、AQI指数范围、首要污染物、空气质量级别、预警等级等。
(3)预警发布程序及方式
一旦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组应及时发起会商,根据现状分析、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及时制作《重污染天气会商结果表》,经批准后,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
预警信息文本发布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预警信息,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发布。
(4)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当监测预报组预测或监测环境空气质量不符合已发布的预警等级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黄色预警不含降级),参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指数(AQI)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以保持响应措施的稳定;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
(5)预警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AQI≤150),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参照预警发布程序解除预警。
3.3预警措施
针对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预警措施包括:
(1)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2)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3)应急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大气重污染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
(4)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5)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3.4区域应急联动
呼中区应急联动组织协调单位应加强空气质量形势联合研判,预测到将发生区域性重污染天气过程时,及时通报区域预警提示信息,明确应急联动范围、预警等级和应急响应时间,组织开展应急联动。
呼中区应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当预测区域内多个连片城镇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且未达区域预警启动条件时,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基于区域会商结果,通报预警信息,应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和响应程序
4.1.1响应分级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响应。
4.1.2应急响应启动
根据AQI预测结果发布预警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实施方案中设定的应急响应措施。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发布指令后,要立即组织开展应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机动车限行措施的执行起始按照当次预警公安部门的具体通知执行。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教育部门的具体通知执行。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应急响应措施实施的组织管理,并进行督导检查。各镇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并进行督导检查。
4.2指挥与协调
启动Ⅳ级响应时,现场负责人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Ⅲ、Ⅱ级响应时,现场负责人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启动Ⅰ级响应时,现场负责人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被授权的副总指挥。
4.3应急监测
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呼中生态环境局、区气象局应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情况,开展应急监测。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监测数据、专家组会商结论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现场负责人,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4.4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应在减少对全社会,尤其是居民生活影响的前提下,按照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和可考核的原则,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4.4.1Ⅲ级应急响应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减少开窗通风时间,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做好防护措施。
②建议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⑤减少或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⑦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道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以乘坐电动自行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列入《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实施相应的减排措施。
②加大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煤、渣、焦、砂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的执法检查频次。
③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
④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及规范、标准中明确工艺、工序不宜中断施工的工程外,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室外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1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⑤提升对燃放烟花爆竹、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的查处力度;提升对冒黑烟等尾气超标车辆路检路查力度。
⑥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延长1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1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⑦除城镇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在区内上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
⑧开展全区秸秆禁烧专项检查;加大对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树枝树叶及其他废弃物执法检查频次;组织开展对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驶出工地措施。
⑨加大对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的查处力度。
⑩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安排整点时间播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4.4.2Ⅱ级应急响应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减少开窗通风时间,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做好防护措施。
②建议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可采取弹性教学。
⑤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⑦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以乘坐电动自行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④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列入《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实施相应的减排措施。
②加大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煤、渣、焦、砂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的执法检查频次。
③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
④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及规范、标准中明确工艺、工序不宜中断施工的工程外,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室外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⑤提升对燃放烟花爆竹、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的查处力度;提升对冒黑烟等尾气超标车辆路检路查力度。
⑥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延长2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1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⑦除城镇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区内上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
⑧开展全区秸秆禁烧专项检查;加大对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树枝树叶及其他废弃物执法检查频次;组织开展对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驶出工地措施。
⑨增加白天公交运力。
⑩加大对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的查处力度。
⑪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安排整点时间播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跟踪报道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
4.4.3Ⅰ级应急响应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应留在室内,不要进行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做好防护措施。
②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可采取弹性教学,必要时停课。
⑤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⑦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24小时值班。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以乘坐电动自行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④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列入《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实施相应的减排措施。
②加大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煤、渣、焦、砂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的执法检查频次。
③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
④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及规范、标准中明确工艺、工序不宜中断施工的工程外,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室外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3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⑤提升对燃放烟花爆竹、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的查处力度;提升对冒黑烟等尾气超标车辆路检路查力度。
⑥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延长2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2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⑦除城镇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区内上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
⑧开展全区秸秆禁烧专项检查;加大对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树枝树叶及其他废弃物执法检查频次;组织开展对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驶出工地措施。
⑨增加白天公交运力。
⑩在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气象条件下,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⑪加大对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的查处力度。
⑫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安排整点时间播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跟踪专题报道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
4.4.4补充说明
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结合实际不断完善自身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响应操作方案),增强应急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组织火电、水泥、危险废物处置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的应急减排措施,应进行现场核定和专家评审。
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城区周边进口警力部署,设置限行提示标志,提示、劝返限行车辆;在城区内通过电子警察和现场检查,严格依法处罚违反限行规定的机动车;对本地车辆在受限时间内驶入城区的,按照驶入劝导告知停驶、二次核查确认驶出、三次依法处罚的方式严格管理。
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出租车、非本地车辆(如有特殊需要也可实施限行)除外。
当紧急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施工工地和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
4.5信息报告
应急响应期间,各成员单位应于每日14时前向区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遇重大紧急事项随时报告。内容包括:大气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污染物种类及可能持续的时间等基本情况。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各成员单位终止应急响应,并于次日10时前向区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总结。
4.6信息公开
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大气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公众健康防护提示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有关信息。呼中生态环境局要向社会实时发布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区气象局要向社会及时公布气象条件变化情况。
4.7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在橙色、红色预警期间,区指挥部组成督查组适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的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对未按要求采取措施的单位及责任人,督查组要予以通报,并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4.8应急终止
应急响应期间,呼中生态环境局和区气象局每日对未来48小时、72小时空气质量进行监测预报,一旦未来空气质量不能满足已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条件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预警解除信息进行研判(必要时可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进行会商,形成专家组意见),按照预警解除批准权限报相关领导批准后,在向社会发布预警解除信息的同时,通知各成员单位终止响应措施。
应急终止后,呼中生态环境局和区气象局要继续跟踪监测。各成员单位应于应急终止次日11时前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处理情况,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汇总后于当日16时前,向社会发布应急处理情况,并组织专家组对本次预案启动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5总结评估
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10日内,督导考核组应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措施落实以及应急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呼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总结报告。呼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向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对成员单位的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调整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呼中生态环境局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汇总上报,由呼中区人民政府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
由呼中生态环境局牵头,于每年5月份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一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年度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应在5月底前函告呼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9月20日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6保障措施
6.1组织保障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
6.2经费保障
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将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列入各级管理职能部门预算。
6.3物资保障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6.4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应加快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测预报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完善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各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级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
6.5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建立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各成员单位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信息通畅。
6.6医疗卫生保障
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6.7制度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为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各有关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6.8人力资源保障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协调好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期间的执法检查人员数量,要保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质量。呼中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应急监测人员保障,区气象局负责气象预测预报人员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专家保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医护应急人员保障。
6.9宣传保障
区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会同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宣传引导,普及公众健康防护以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相关知识,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众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倡导居民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拒绝露天烧烤,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良好氛围。
6.10应急监测保障
呼中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与区气象局联合建立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
7预案管理
7.1预案宣传
各成员单位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7.2预案培训
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7.3演练与评估
各成员单位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各镇可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
演练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演练结果,组织专家组对应急措施效果、应急程序响应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根据演练评估报告对演练暴露出来的问题予以改进,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开展应急人员教育和培训。
7.4预案更新
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或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时,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5预案备案
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修编完成后应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有关成员单位每年应当开展应急减排清单修订,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6预案修订
本预案至少每3年修订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案修订:
(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7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呼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执行方案(2022年修订)》同时废止。
8附则
1.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
2.本预案所称AQI指数(空气质量指数),是指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3.本预案所称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
解读文链接:http://www.huzhong.gov.cn/huzhong/c100419/202403/c13_2777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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