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中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呼中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兴安岭呼中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7日
呼中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了及时有效地调查、控制和处置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防止和减少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基本原则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快速启动、有效控制、依法处置的原则,呼中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呼中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呼中区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查处。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区的食品安全事件,应及时报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地区行署,由地区行署指定相关部门组织协调。
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呼中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总指挥:于海波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指挥:郭玉琢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唐玉红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杨辉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杨国栋 区教育局局长
杨晓杰 区财政局局长
刘井龙 呼中生态环境局负责人
王平 区文旅局局长
李玉森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天吉 区司法局局长
刘继鹏 区民政局局长
王成波 区公安局副局长
曹明莉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洪君 区发改局副局长
姜银财 区市监局副局长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任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郭玉琢担任。
(二)应急工作职责
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原料及相关产品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
三、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及响应
(一)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区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I级食品安全事故。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行署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政府认定的其他IV级食品安全事故。
(二)应急响应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Ⅰ级、Ⅱ级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由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响应。
2.Ⅲ级食品安全食物中毒事故,当接到较大食品安全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向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由地区行署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应急响应。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医疗救治、样品采集等控制措施。
3.Ⅳ级食品安全食物中毒事故,由呼中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应急响应。当接到一般食品安全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预案,迅速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医疗救治、样品采集等控制措施,按照规定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响应结束
当食品安全食物中毒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没有出现新的中毒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由区政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提出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结束应急响应。
(四)舆论引导
应急响应期间,各单位要严格遵守信息发布工作纪律要求,不得随意对外发布食物中毒事故有关信息,信息发布须经同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或上级政府批准。
四、食品安全事故诊断与定性
(一)食物中毒
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
(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
主要以流行病学调查资料、患者潜伏期及中毒特有表现为依据。实验室检验是确定中毒成因的主要途径。
(三)食物中毒的特征
1.中毒患者在相近时间内食用某种共同的中毒食品,未食用者不中毒,停止食用中毒食物后,中毒现象很快停止;
2.潜伏期较短,发病急剧,病程亦较短;
3.所有中毒患者临床表现基本相似;
4.一般无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传染。
(四)食物中毒的定性
1.食物中毒的判定应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判定。
2.由于采样不及时、已用药或其他学术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验室诊断资料时,可判定为原因不明食物中毒,必要时可由三名以上副主任医师或食品卫生专家共同研究判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随意定性。
3.在未明确食物中毒诊断前,只能根据临床表现称之为急性胃肠炎或原因不明的中毒。
五、食品安全事件报告
(一)报告时限及程序
1.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的单位或收治食物中毒人员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区卫生健康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2.区卫生健康局在知悉后,应积极组织医务人员对中毒人员救治,最大限度降低死亡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立即展开食物中毒事故查处。
3.区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在掌握了初步调查情况和判定结果后,应当在半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初次报告,并同时向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初次报告。
(二)报告内容及要求
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和瞒报食品安全事故。
六、食品安全控制措施
(一)区政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情况,启动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并采取以下措施:
1.进行现场安全调查,对可疑中毒食物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及现场,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1)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
(2)对确认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经营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通报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食品及其原料来源进行追溯;
(3)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
2.为控制食物中毒事故扩散,责令经营单位收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
3.对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在执法人员监督下予以自行销毁或集中异地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解封。
(二)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停止经营活动,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救治中毒患者;
2.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3.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4.落实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
七、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
(一)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直接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食物中毒事故调查中查明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失职、渎职行为,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或者有投毒等犯罪嫌疑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
(一)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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