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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00000/2024-01102
  • 呼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中区电动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 呼政办发〔2024〕5号
  • 现行有效

呼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中区电动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17 来源:呼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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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及相关单位:

现将《呼中区电动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呼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7日

呼中区电动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

为全面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24〕21号)、《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电动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大署办〔2024〕14号)文件要求,深刻汲取近年来电动车安全事故教训,有效预防电动车火灾事故,全面加强全区电动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创新驱动、齐抓共管,聚焦电动车生产销售、拼装改装、停放充电、报废回收、事故溯源等重点环节,全面推动实施全链条整治,有效提升电动车本质安全水平。2024年开展集中整治,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压减电动车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2025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降低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推进落实电动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建立完善长效机制。2026年开展“回头看”整治工作,不断深化整治成效。

二、整治范围

依据《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三条,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

三、整治重点

(一)落实管理机制,加大源头管控力度。

1.加强技术标准宣贯。发改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紧盯《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42296—2022)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修订及发布实施进度,结合《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2024)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加强国家有关电动车强制性标准的解读和宣贯,指导销售企业销售符合标准产品。强化日常监管和联合执法,对销售的电动车实施全覆盖检查,推动电动车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暨电动车ccc认证)落地见效。消防部门要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销售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公安部门要对非重点单位销售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区发改局、区市监局牵头负责,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

2.加强销售领域认证管理。加强电动车整车及蓄电池、充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针对目前我区暂无电动车生产企业和指定认证实施机构的实际,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全覆盖加大流通市场电动车监督检查力度,从严查处销售领域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电动车的违法行为。利用“世界认可日”“安全宣传月”等时机加强电动车强制性认证安全宣传,营造人人参与监管的社会氛围。〔区市监局牵头负责〕

3.落实互认协同。通过赋码规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在蓄电池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针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电动车生产企业,推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依法依规指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电动车车架、蓄电池、充电器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对销售企业经营销售的电动车进行进货登记,抽查核实“一车一池一充一码”对应情况,查看是否存在违规拼装改装、违规滥用充电器的行为。〔区发改局牵头负责,区市监局配合〕

(二)坚持疏堵结合,强化基础设施建设。

4.落实停放充电设施规划管控。按照《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及相关设计标准规定,将电动车停放地点的设置纳入城市道路相关建设规划和小区、单位建设规划。在交通枢纽周边、商业集中区、娱乐文化场所等电动车停车需求较大的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电动车停放地点、充电设施,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规范电动车停放秩序。依据《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指导本区新建居住项目按要求编制详细规划,统筹布局电动车停放空间。落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等有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定,严格新建居住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将电动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建设项目配套工程,明确布局和配建比。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涉及规划调整的,优化程序简易办理,不涉及规划调整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因既有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如需调整规划的,优化程序简易办理。〔区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各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5.推进既有小区增设停放充电设施。将电动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统筹纳入民生实事,结合城镇体检,对住宅小区电动车设备使用情况充分进行调研,根据居民使用需求,列出近期实施计划安排,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推进。在居民住宅小区增设停放充电设施应按照设备管理办理电力报装等手续,并满足必要的消防安全条件。积极推广共享充电柜,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征求业主意见,协助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实施安装建设;未实施物业专业化管理的小区,属地镇政府、社区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相关工作,2024年10月底前完成。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充电设施,提倡“满电回家”。〔区住建局牵头负责,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供电公司呼中供电公司配合;各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6.规范充电费用。指导督促电力企业主动承建停放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居民住宅小区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充电电价按居民电价执行。指导电力企业强化靠前服务意识,统筹安排公共电网改造计划,做好公共设施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配套接网工程建设运维工作。鼓励有条件的镇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体现集中充电公益属性的原则,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充电服务标准。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帮助降低充电服务价格。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公示充电和服务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检查巡查力度,依法依规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2024年10月底前完成。〔区发改局牵头负责,区市监局、区财政局、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供电公司呼中供电公司配合;各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7.严查违规停放充电行为。消防、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要适时开展联合执法、错时检查,根据需要统一开展联合检查执法行动,依法对“蓄电池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开展执法查处、检查劝阻和宣传提示。各镇、社区等基层消防力量(工作站)对辖区居民住宅小区常态化开展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巡查提示,督促居民按要求对电动车进行停放和充电。住建部门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改正、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社区、镇政府或公安派出所、消防等部门协同依法处理。对于未设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小区,社区管理人员应落实充(换)电站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镇政府应明确电动车停放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提示、防火巡查等工作。对政府热线投诉、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予以纠治。消防、住建、市场监管、交通、电力等部门落实上级关于电动车治理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据电池集中充(换)电场所设置、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定期对集中充(换)电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区住建局、区公安局配合;各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8.强化人防、技防、物防措施应用。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确保建设运营单位能实时监控充电设施总体状况并提供相关数据,2025年底前完成。引导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即时配送企业推广蓄电池换电模式,2024年6月底之前完成。督促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小区推广安装楼宇电梯智能阻止系统、“射频信号传输+视频监控”动态监控等措施,对蓄电池进楼实行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督促有电梯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与本单位人员签订责任状,严禁电动车进入电梯,2024年6月底之前完成。涉及电梯改造的,市场监管部门要鼓励住宅电梯安装智能阻止系统。联合相关部门支持有意向的试点开展住宅楼宇电梯安装智能阻止系统应用,对涉及电梯改造的,督促指导电梯改造单位进行施工告知,向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申请电梯改造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有效保障电梯使用安全。〔区市监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区住建局配合;各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9.严查非法改装行为。加强案源管理,快速核查处置举报线索和相关部门移送的案源线索,对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开展经常性检查,依法依规查处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包括解码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和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联合开展查处无照经营、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利用废旧电池电芯,违规翻新制造、组装加工电动车蓄电池并进行非法销售的行为。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及时公示处罚信息,形成有力震慑。强化行刑衔接,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8月底前整治一批并持续推进。〔区市监局牵头负责,区公安局配合;各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10.规范线上管理。市场监管、公安、发改部门要协同配合,依法加强对辖区内电商平台企业监管,督促其依法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大网售电动车商品、广告、信息审核力度,强化日常检查监控,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严禁销售不合格、改装、拼装电动车、蓄电池和电动车充电器等产品;在电动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改装产品,2024年8月底前完成。严查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车擅自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以及伪造、冒用、买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区交通局要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禁止寄递电动车用蓄电池。〔区市监局牵头负责,区公安局、区发改局、区交通局配合;各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11.实施登记管理。电动车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规范,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在相关部门将蓄电池依法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并设置识别代码的基础上,严格电动车登记上牌管理,将车主信息、车架号及蓄电池识别代码纳入登记事项,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登记上牌服务,2024年底前完成。严格审查电动车相关信息,严禁为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未获CCC认证的电动车进行登记,把好准入关。按照《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对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进行严格管理。〔区公安局牵头负责;各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12.加大路面执法力度。按照《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强化路面管控,严查交通违法。常态化查纠电动车骑乘人员交通违法行为,用好教育、警告、罚款、记分手段,持续保持严管态势。严格对电动车的查纠整治,持续从严查处电动车未按规定登记上牌上路行驶、闯红灯、逆行、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超载、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交通违法查处率。突出交通违法整治重点时段,特别加大对早、晚高峰时段的监管力度,坚持“逢违必究、逢违必查”工作原则,加强巡逻管控,遏制涉及电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持严管态势。〔区公安局牵头负责;各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13.落实即时配送企业安全责任。市场监管和公安等部门应加强协同联动,指导即时配送平台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支持平台企业优化算法,对使用电动车配送的,按照最高速度25公里/小时、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有效避免因任务设定不合理增加安全风险;督促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发现改装车辆的落实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措施,2024年8月底前完成。鼓励企业为配送员统一配发电动车,推行共享换电模式。〔区市监牵头负责,区公安局配合;各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四)紧盯销售环节,提升电动车管理水平。

14.规范行业发展。严格按照国家“正面清单”目录执行,将动态公告及时传达下发。〔区发改局牵头负责,区市监局配合;各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15.加强销售企业监管。全面排查检查辖区电动车、蓄电池(锂离子电池、铅酸电池)、充电器销售及加工翻新企业,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从严查处电动车整车与蓄电池拆分销售行为,2024年8月底前完成。加强对销售企业日常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电动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相关涉企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区市监局牵头负责;各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16.严查制假售假行为。从严查处销售、进口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车的行为,从严查处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车行为,从严查处将“车”、“电”分离出厂(配套出厂但分体运输的情况不属此列)等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动车的行为。从严查处伪造、冒用、买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从严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电动车整车及配件的行为。从严查处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车及配件的行为。强化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依法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区公安局、区市监局牵头负责,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各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五)完善报废回收体系,强化蓄电池安全监管。

17.推动以旧换新。积极落实国家、省关于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统一部署,参照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相关政策举措,指导各镇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动电动车以旧换新工作。引导电动车相关生产、销售企业积极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鼓励和引导群众选用换电型电动车,推动老旧电动车及蓄电池加快退出使用,有效防控老旧电动车安全风险。〔区发改局牵头负责,各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18.完善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体系。持续深化废铅蓄电池收集体系,加强各镇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指导,将废铅蓄电池收集企业纳入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配合国家完善老旧电池报废相关标准并加强标准宣贯和推广。鼓励有条件的镇对回收和处置拆解企业予以政策支持,促进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推动落实电动车锂离子蓄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推动生产企业以自建、委托等方式提供老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配合国家建立专业化平台,促进老旧蓄电池规范回收处理。〔呼中生态环境局、区发改局牵头负责,区市监局配合;各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六)强化溯源追责,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19.严格事故全链条溯源追责。在建立“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和电动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消防、公安、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建立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通互查,提高溯源调查能力。消防、公安、应急、发改、市场监管、发改等部门要联合建立电动车火灾亡人事故责任溯源倒查机制。有关部门要将销售、改装、拼装、停放、充电等各环节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并配合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调查,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对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责。整治期间,凡发生电动车亡人火灾事故一律提级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和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局牵头负责,区市监局、区发改局配合;各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20.实施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市场监管、发改、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车及蓄电池的企业,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企业,违规提供改装服务及部件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曝光。消防、市场监管、发改等部门加大对引发火灾事故的电动车、蓄电池品牌及型号的曝光力度,对引发亡人火灾事故的,在主流媒体曝光电动车相关信息。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落实举报投诉奖励机制,发动群众积极查找身边电动车消防安全隐患。消防、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要按照“应列尽列”原则,将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企业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综合运用经济杠杆、信用监管等措施实施联合惩戒。〔区市监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区发改局、区公安局配合;各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发挥召集作用。应急、消防、公安、住建、市监、发改等部门要敢于担当、主动作为,依据《黑龙江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切实履行好电动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召集人单位职责,牵头负责的工作要发挥好协调调度作用。结合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评工作,依据本区方案加强统筹协调,密切部门协作,定期召开会议、通报进度,研究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二)强化工作责任。坚持区政府负责、镇政府落实,成立相应工作机制,对工作方案进行拆解细化,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要定期开展工作督导,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的,予以通报、约谈。将电动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纳入镇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以及日常督导检查和明查暗访重要内容,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亡人和有影响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责处理。

(三)坚持依法治理。依据《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明确各方责任及非法改装、拼装、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依据和标准,补齐电动车监管工作短板。积极探索电动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方式、方法,鼓励各部门因地制宜推动出台部门规章、标准,建立从根本上防范化解电动车突出风险、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的工作机制。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媒体宣传、敲门入户、“小手拉大手”宣传作用。消防部门负责宣传电动车火灾防范知识、典型火灾案例;住建部门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小区等电动车停放充电重点区域张贴宣传图和警示语,宣传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火灾危险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宣传废蓄电池的危害和安全回收方式,将废蓄电池规范回收利用作为宣传教育内容之一,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公安、发改、宣传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动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宣传工作;广播电视台负责电视、新闻等进行电动车宣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电动车停放充电安全宣传提示、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废蓄电池规范回收利用开展宣传,利用已开设安全生产专题专栏宣传电动车安全常识和避险自救基本技能,跟踪报道各镇电动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的新举措、新进展、新成效,引导社会公众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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