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政策解读

关于《呼中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文件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2-08-08 来源:呼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字号: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扎实推进我区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集中力量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含江、河、湖、水库等水体,简称“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从源头有效管控污染物排放,为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提供有力支撑,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助力兴安生态振兴。

  (二)工作原则

  水陆同治,以水定岸。统筹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河流,打通入河排污口这一关键连接点,倒逼陆域水污染源治理,实现河流水体、入河排污口、陆域排污单位等全过程管理,全方位整治,全系统治理。

  部门协同,落实责任。坚持守水有责,明确行业责任、属地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承担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主体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发改、工信、财政、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全面排查,分步实施。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台账,不留“死角”。排查阶段,结合跨县(市、区)域断面监测,摸清入河排污口现状和问题,为整治打基础。溯源阶段,摸清污水来源、确认责任主体。整治阶段,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分类施治,精准治污。

  稳中求进,民生优先。坚持实事求是、稳扎稳打,把握整治工作时效,服务高质量发展。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入河排污口做好统筹,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三)工作目标

6月30日前,基本完成全区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6月30日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及疑难复杂排污口溯源工作;8月20日前,基本完成全区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1. 文件执行范围

  呼中区辖区内。

  2. 文件有关期限

  6月30日前,基本完成全区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6月30日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及疑难复杂排污口溯源工作;8月20日前,基本完成全区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四、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自文件批准之日开始执行。

  五、文件内容的重点、重要关键词的诠释、理解的难点、落实的措施要求

  依法取缔一批。坚持边查边堵。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应依法取缔。清理合并一批。坚持边查边合并。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对工业及开发区现有入河排污口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经截污纳管由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后排放,并严格控制排放水量和污染物排放浓度。工业及开发区外的排污单位,原则上一个排污单位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对厂区较大或者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应将保留理由、排污口位置和污染物排放量等基本信息报送县(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对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规范整治一批。经依法取缔、清理、合并后,确需保留的入河排污口,从设置合法性、建设规范性和排污合理性三方面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进行分类整改。整改规范要坚持边查边规范,重点针对入河排污口建设不规范、布局错乱、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推进责任主体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更改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检查井等措施进行规范整治。

  六、解释机关及咨询电话

  文件解释机关为呼中生态环境局,咨询电话:04573430369  

规范性文件地址链接:http://www.huzhong.gov.cn/huzhong/c100417/202209/c13_80562.shtml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