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政策解读

关于《呼中区城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9-18 来源:呼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字号: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目的意义

呼中区地域广阔,各乡镇、林场距离消防救援队伍所在地较远,单纯依托消防救援队伍做好本辖区防、灭火工作,难度很大。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和火灾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21〕187号)、《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加强基层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署办规〔2023〕11号)要求,进一步提高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有包括委托执法机构、委托执法主体、委托执法权限、委托执法方式、委托执法程序、委托执法责任六个部分,具体为:

(一)委托执法机构。根据我区消防行政执法实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围绕统一部署,细化明确委托消防执法事项,委托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委托镇)以区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行政执法职权。

(二)委托执法主体。受委托镇结合本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配齐必要办公设施,选配1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人员为各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选配辅助执法人员。受委托镇选配的消防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区消防救援大队培训考核,方可履行相应的消防行政执法职权。

(三)委托执法权限。监督检查权。受委托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在本区域内对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责令改正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对未进行改正的移交区消防救援大队。

(四)委托执法方式。区消防救援大队应当与受委托镇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委托时限暂定1年,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和权限,并自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报送区政府和区消防救援大队备案。

(五)委托执法程序。受委托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如实填写《镇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

(六)委托执法责任。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受委托镇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受委托镇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情节严重的,区消防救援大队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受委托镇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镇自行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工作协调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财政局、司法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各镇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负责统一协调解决工作出现的各项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各项具体工作。受委托镇要根据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现状,认真做好本区域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与管理创新;要将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委托执法事项、权责落实到位。

(二)加强培训指导。受委托镇要切实加强消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选拔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到行政执法岗位。区消防救援大队每年应组织受委托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不少于7天的执法业务培训,每季度深入镇实地指导不得少于1次,切实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检查力度。受委托镇要全面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加大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要开展针对性防火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场督促整改,对委托权限内的行为依法查处;对超出法定职权以及被委托权限的行为,移交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处理。

(四)加强执法监督。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制定出台镇消防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受委托镇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开展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受委托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的所有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全程录像,相关视频资料应存档备查。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受委托对象的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正确性等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案件办理完毕后30日内归档备查。

(五)开展联合执法。区消防救援大队要积极探索综合执法机制,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管辖、案件首接负责等制度,建立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执法联动保障体系,打通基层消防执法“最后一公里”,共同维护社会消防安全稳定。

三、文件执行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林场、中省直有关单位。

规范性文件地址链接:http://www.huzhong.gov.cn/huzhong/c100417/202309/c13_259638.shtml

意见征集链接:http://www.huzhong.gov.cn/huzhong/c100403/hd_zj_result.shtml?id=31f9fa31d9a442ff8a6c2127cc09d057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