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呼中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呼中区违法建筑的数量日趋增加,不仅占用了宝贵的土地资源,还直接带来了环境脏乱、邻里纠纷、公共安全等问题,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为有效遏制违法建筑和乱搭乱建行为,根据自然资源部、省委、省政府、地委、行署工作部署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出台《呼中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文件内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乡房屋建筑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22〕5号)、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城乡房屋建筑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大署办〔2022〕27号)。
三、文件执行范围
呼中区行政区划内
四、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主要内容
依据调查摸底状况,分批次对违法建筑实行罚款、补办手续、拆除等分类处理方式。
1.对居民在本方案施行前建设的违法建筑处理方式为:
(1)砖木结构违法建筑,属于商服、车库的,由区住建局(城市综合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按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后,由区自然资源局以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相关手续。对拒不缴纳罚款的、缴纳罚款后拒不补办相关手续的予以拆除;同时对前期违建房屋补办完手续的进行回头看,核查是否符合补办程序。
(2)对彩钢结构的违法建筑予以拆除。拆除后,有建设需要并符合新建要求的,经区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区自然资源局以招拍挂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2.对居民在本方案施行后建设的违法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一律予以拆除。
3.违法建筑侵占消防通道、非法占用耕地、影响城市公共空间、破坏生态环境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和第八十三条规定予以拆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以上处理方式中符合拆除情形的,对违法建筑责任人自行拆除的可不予处罚;拒不履行拆除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由区住建局(城市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处以罚款后,移交区人民法院立案裁定,依法予以拆除。
原文链接:http://www.huzhong.gov.cn/huzhong/c100418/202311/c13_2656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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