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呼中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和省地有关管理规定。
二、目标任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三、工作进展
《呼中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征求了财政等相关部门意见,并于3月28日区政府专题会议上审议通过。
四、征收范围
《呼中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呼中区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五、主要内容
1.明确了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对象:呼中区范围内使用城镇供水和自备水源的单位和居民,包括行政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均按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2.明确了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①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单价0.90元/吨;②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单价1.20元/吨。
3.明确了城镇污水处理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城镇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区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区住建、财政、发改、审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注意事项
1.供水企业代征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应单独核算,不得与自来水水费和代征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混合核算。
2.城镇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的代征手续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七、关键词诠释
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
八、呼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3431665
规范性文件链接:http://www.huzhong.gov.cn/huzhong/c100417/202405/c13_2821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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