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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呼中区林草系统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17 来源:呼中区林业和草原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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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中林业局、呼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四镇:

为及时有效应对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能力,防范陆生野生动物疫病传播和扩散,维护公共安全和生态安全,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呼中区林业和草原局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演练。根据应急演练完善修订《呼中区林草系统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应急预案(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呼中区林草系统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应急预案(修订)

呼中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16日

附件:

呼中区林草系统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应急预案(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呼中区林草系统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及时、高效、迅速、有序地控制、扑灭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突发性重大疫情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呼中区林业和草原局处置全区范围内林业局、自然保护区等单位发生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预防、应急、处置等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协调联动、职责明确、快速有效、维护稳定的工作原则。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实行全面监测、突出重点的原则,并采取日常监测和专项监测相结合的工作制度。

2 组织机构

2.1 呼中区林业和草原局应对机构

呼中区林业和草原局成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导全区林草系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林草局各部门按照各自业务职责组织指导本部门负责的应急处置工作。

组长:区林草局局长

副组长:区林草局副局长

        呼中林业局资源管理科科长

        呼中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资源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林草局动植物保护股。

2.2 林业局、自然保护区等有林单位应对机构

林业局、自然保护区等有林单位是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制,定期向行政区域内林草主管部门报送监测信息,建立与区林草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物资储备、交通通讯、医疗卫生、科技支撑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和安全防护

区林草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辖区林场、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湿地、草地等重点野生鸟类栖息地的日常监测工作的指导,努力做到对候鸟回迁、繁殖地、取食地疫病实行监测全覆盖,加强对驯养繁殖场所的监测和隐患排查,强化监管,落实消毒、免疫等防疫措施,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保护好监测人员的人身安全。

3.2 监测重点与报告制度

林业局、自然保护区等有林单位,在春季4月上旬-5月下旬、秋季9月上旬-10月中旬为重点监测防控期,监测物种以野生候鸟为主,其他时期为非重点监测防控期,以野生留鸟和其他野生动物为监测物种,实行周报告制度。一旦发现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立即上报,按照疑似疫情的要求,第一时间进行封控和上报信息,并积极配合做好采样送检工作,确保疫情信息及时准确和有效防控。

林业局、自然保护区等有林单位要确定监测人员,明确监测职责,切实做到定期监测,做好监测记录,定期将监测报告报送当地林草主管部门,保证通讯畅通,特别是在候鸟迁徙防控时期,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和日监测、日报告制度。

3.3 预警

3.3.1 预警发布

林业局、自然保护区等有林单位发现可能引发疫源疫病突发事件时,应当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当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

3.3.2 预警行动

区林草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并按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要求,报请政府对疫点采取临时性封锁措施。

区林草主管部门迅速将野生动物疫病情况报告地区林草局和当地政府,并及时将所提取的样本送相关部门进行检测。根据国家动物防疫部门鉴定最终确诊结果,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布。

3.3.3 预警结束

当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宣布解除预警。

4 信息报告

4.1 报告要求

野生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发生后,林业局、自然保护区等有林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林草主管部门报告野生动物疫情信息,区林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地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野生动物疫情信息,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4.2 报告方式

野生动物疫情突发事件报告方式分快报和书面报告,快报可采用电话、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但须通过电话确认。快报内容应当包含野生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具体时间、具体地点,可视情况附现场照片等信息资料。

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含野生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概况,发生时间、具体地点以及现场情况,简要经过,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以及现场野生动物救护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救护设备、器材、交通路线,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3 报告受理

呼中区林业和草原局联系方式:

电话:0457-3430661

电子邮箱:hzqlyhcyj@163.com

5 应急响应及处置

5.1 应急响应

区林草主管部门确认野生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后,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措施的具体技术规范应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有关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标准,以及现场诊断专家组、临时现场处理技术组的建议执行。

5.2 应急启动

野生动物疫情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后,区林草主管部门应急领导小组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地区林业和草原局和当地政府报告情况,实行24小时值班,动物疫情处理专业队随即进入工作状态。

5.3 现场处置

应急预案启动后,区林业和草原局派出的现场处置组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迅速协助疫病发生地的政府以及动物防疫、卫生等有关部门做好疫病防控措施。

(1)组织人员立即封锁疫情发生点周围5公里范围的野生动物较集中的栖息地、停歇地、集群活动区全日巡查监控,巡查监控的重点是观察野生动物栖息情况,对死因不明的野生动物要立即送交防疫部门检疫。

(2)督促疫情发生地区的野生动物饲养繁殖场和野生动物经营场所要按照要求,做好隔离、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预防工作。

(3)根据需要暂停野生动物经营、观赏、表演等活动,暂停野生动物经营场所营业,禁止易感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

(4)组织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专家,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对野生动物栖息地或候鸟迁徙、停歇和集群活动等情况进行认证,并对野生动物实行疫情检测,掌握疫情动态。

(5)防治疫情期间,采取疫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疫情发生地的各级监测站向上级主管部门逐级每天至少报告一次工作情况,特殊情况应随时报告。

(6)各级野生动物疫病应急防控工作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5.4 停止预案

根据政府发布的解封令,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指挥部宣布停止应急预案。

6 后期处置

6.1 应急处置总结

应急响应结束后,现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工作组应当收集整理应急有关文件及记录资料,对应急处置组织与领导、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响应措施及实施情况、信息公开与舆情应对情况等进行总结分析,形成总结报告。

6.2 善后处置

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协调林草局、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做好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和用品以及其他疫情处理必需物资。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相应贮运条件的区域。必要时建立专家信息库,便于应急时调用。

7.2 信息与通信保障

区有关单位应当在应急响应工作期间为保障互联网、视频会议系统等通信畅通提供相关支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人在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期间必须保持通信畅通。

7.3 资金保障

区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将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疾病监测、防治知识宣传以及动物疫情预备队人员培训、应急防疫物资储备、疫情处理等所需经费,向政府申请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7.4 技术和人员保障

区林草主管部门应当设立野生动物疫病监测和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和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加强保护野生动物的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8 培训与演练

8.1 预案培训

区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将预案培训纳入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培训工作计划,定期组织举办应急预案培训工作,指导各单位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应急知识的培训活动。

8.2 预案演练

本预案应当定期演练,确保相关工作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和知识,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各单位应当及时对演练效果进行总结评估,查找、分析预案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改进。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区林业和草原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呼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9.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呼中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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