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用的公告
为深入落实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文件精神,减轻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成本,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大兴安岭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用,政策执行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在此期间,全区依法纳入强制检验且产权归个体工商户所有或由其独立承担检验检测费用的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均享受此项优惠政策,按照收费标准50%收取检测费用。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个体工商户均可享受费用减半政策。大兴安岭地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继续落实落靠降费减负措施,保障个体工商户应享尽享。
减免政策咨询电话:0457-2126693
收费标准:参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发改价格函〔2019〕29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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