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主体迁移“一件事”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经营主体迁移“一件事”是指市域内企业因经营需要,住所(经营场所)或登记管辖发生变化,需跨登记机关进行的迁移变更登记。适用企业类型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经营主体可直接到呼中区行政服务大厅市监局窗口一登记机关一次性提出迁移变更登记申请。
1.向迁出地登记机关申请的,迁出地登记机关通知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档案迁移。
2.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的,迁入地登记机关主动与迁出地沟通,申请档案迁移。
3.向其他登记机关申请的,该登记机关通知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档案迁移
(二)材料。经营主体到登记窗口或通过黑龙江省企业开办一网通平台向迁入地登记机关只需提交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免于提交迁移调档材料。非迁入地登记机关窗口收到申请的,代经营主体通过黑龙江省企业开办一网通平台向迁入地登记机关完成登记材料申报。
(三)调档。迁入地登记机关作出准予迁入决定,向迁出地登记机关在线送达《准予迁入调档函》后,即可通过档案查询系统查看该市场主体的登记档案资料,并根据登记档案资料依法为市场主体办理变更登记。暂未查询到相关资料的,可联系迁出地登记机关及时扫描归档,或由申请人提供加盖迁出地登记机关档案查询章的登记档案复印件。已查询到相关资料的,变更登记办理完结后,迁入地登记机关可在线完成对登记档案影像资料的归档管理。迁出地登记机关在线收到《准予迁入调档函》后,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将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移交至迁入地登记机关管理,并将寄递信息传送至迁入地登记机关,迁入地登记机关收到登记档案后应及时做好归档管理。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
三、办理地点
呼中区行政服务大厅市监局窗口,咨询电话:0457-3438026
关联稿件: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