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严厉打击政务服务领域破坏营商环境行为,维护群众利益,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进一步提升企业获得感、满意度,助力兴安高质量发展,现我局就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告知性提示告如下:
一、生态环境行政审批事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2019年机构改革,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由水利部门划转到生态环境部门,需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应编制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置。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贮存延期审批:
1.黑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
2.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二、其他需要执行落实的事项
以下事项不属于行政审批事项,但是按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建设单位仍应严格执行落实。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备案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七条,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排污登记: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3月起施行)第二十四条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四)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尾矿库等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五)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超过五年未开工的建设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三、行政许可事项办理
以上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其他需要执行落实的事项,各相关单位均可自行登录“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zwfw.hlj.gov.cn/)【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大兴安岭地区呼中生态环境局】办理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
在事项办理过程中,我们将提供全程技术指导和服务(咨询电话0457-3430369,马延滨)。
四、其他
(一)生态环境部门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生态环境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实行“一网通办”,鼓励“不见面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可参考“办事指南”。
(三)生态环境部门不推荐、不指定任何第三方技术单位。
(四)如收到帮助办理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等电话或微信,请第一时间向大兴安岭地区漠河生态环境局电话咨询、核实,以免上当受骗;发现有诈骗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五)我局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持续推进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欢迎各相关单位及广大群众监督。
(说明:文中所列的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等条款,部分只截取了相关内容。)
大兴安岭地区呼中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