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日期:2025-03-11 02:27 来源:呼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 【打印文本】

全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政府:

为加强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保障和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我省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全文明费)的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更新、改善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以及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

二、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项安全文明费,并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足额计取,不得下浮。对安全文明费措施项目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应一并计入。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对安全文明费单独列项,单独报价,且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中单独列明中标价中的安全文明措施费金额。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中标通知书内容单独注明安全文明措施费金额,安全文明措施费应符合以下规定: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开工前,按照施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中约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额度,一次性拨付给施工单位专项账户,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不足的、拖延不付的和拨付不及时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建设单位未执行安全文明措施费的,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未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呼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
扫一扫·打开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