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政府:
为加强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小散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省、市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市政工程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小散工程定义及管理范畴
小散工程是指未纳入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建筑面积较小、施工周期较短、规模较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居民自建房屋、小型市政维修、临街商铺装修、小区零星工程等)。此类工程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纳入属地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二、压实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设单位责任
1.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2.在工程开工前,向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手续,提供施工方案、安全措施、作业人员信息等材料。
3.不得压缩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二)施工单位责任
1.严格按照国家规范编制施工方案,针对高处作业、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环节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2.确保作业人员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须持有效证件作业。
3.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和应急救援器材,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三)属地监管责任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需建立小散工程动态管理台账,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对违规施工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1.施工现场须设置封闭围挡,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临时用电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严禁私拉乱接。
2.高处作业时必须设置可靠防护栏杆、安全网,作业人员须正确使用安全带;搭设脚手架、起重设备等须符合规范要求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制度,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监护人员。
4.施工单位须每日开展安全检查,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严禁带隐患作业。
四、加强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罚
1.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属地政府开展不定期抽查,对未备案、无资质施工、违规作业等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处以罚款。
2.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通过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等举报小散工程安全隐患,经查实后按规定给予奖励。
五、其他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