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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牧养殖防疫责任告知书

日期:2025-09-09 10:28 来源:呼中区林业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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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牧养殖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放牧养殖行为,为保障全区畜牧业健康发展、降低疫病传播风险、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现就养殖场(户)应当遵守的规定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告知如下:

一、主体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您是放牧养殖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做好免疫、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二、具体责任

配合监管:要主动配合官方兽医、防疫员完成登记备案和防疫检查。

执行报备制度:外来牲畜放牧的单位或个人,须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属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备,并提供来源地详细信息(养殖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免疫档案等)。调运畜禽(继续饲养或屠宰)须提前3天申报检疫,官方兽医将免费提供检疫服务。

定期消毒:要定期对放牧场地、圈舍、器具、养殖场所定期消毒。病牛要进行隔离,防止交叉感染,发现畜禽异常发病或死亡,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免疫接种:要对养殖动物及时进行强制免疫和常规免疫,建立免疫档案,佩戴畜禽标识。

扶持政策:如您正式落户我区,可与本地养殖户同等享受我区畜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三、法律责任

未实施免疫接种或运载车辆未清洗消毒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92条,处罚1千元至5千元。

乱弃病死畜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98条,最高罚款10万元,情节严重者停业整顿。

动物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贩卖病死畜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100条,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责。

违反上述防疫责任,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请广大外来放牧养殖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畜牧业安全与公共卫生安全!

呼中区畜牧兽医工作部门服务电话如下:

呼中区:0457-3438884

呼源镇:0457-3491207

碧水镇:0457-3491709

呼中镇:0457-8916287

宏伟镇:0457-3481803

呼中区林业草原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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