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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中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5年版)

日期:2025-09-17 11:19 来源:呼中区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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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
涉及的审批事项
职权名称
责任部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收费性质 收费标准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备注
1 供热锅炉压力容器检验 供热许可证核发(新办)


住建部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供热许可证》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具有特种设备检测资质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主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热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供热许可证核发(延续)


住建部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供热许可证》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具有特种设备检测资质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主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热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 桥梁原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安全意见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县级权限)首次申请

住建部门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桥梁原设计机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主委托桥梁原设计单位出具技术安全意见,审批部门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编制技术安全意见。
3


桥梁原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安全意见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首次申请

住建部门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桥梁原设计机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主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编制技术安全意见。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变更申请
住建部门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桥梁原设计机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主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编制技术安全意见。
4
燃气气质检测报告
燃气经营许可(县级权限)(新设)
住建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具有相应气质检测资质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主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燃气气质检测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县级权限)




住建部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施工图审查机构 申请人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6 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首次申请

住建部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主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质、水量检测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重新申请


住建部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2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主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质、水量检测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7


消防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县级权限)(新设)



住建部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2023-11-10)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则和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文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设计单位 申请人按要求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8 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县级权限)(新设) 住建部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则和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文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 申请人按要求委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9 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图测)


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发
住建部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编制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0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发展改革部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三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编制节能报告,也可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中介机构编制。节能报告需按照国家确定的编制指南编写,格式规范,内容深度达到评审要求。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1 权限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权限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发展改革部门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七条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明确项目申请书编制要求。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条例,但通过预算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外。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工程咨询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主组织编制申请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编制项目申请书。
12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公安部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25)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安全监理企业
13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单位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变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换发申请 公安部门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6.2.2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6.2.2.1  一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1000万元;
c)近3年承担过的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或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d)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高级技术职称,有10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5项,或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
e)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9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f)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6.2.2.2  二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500万元;
c)近3年承担过的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或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d)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高级技术职称,有7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5项,或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
e)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f)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6.2.2.3  三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150万元;
c)近3年承担过的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或D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d)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高级技术职称,有5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5项,或D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
e)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f)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6.2.2.4  四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50万元;
c)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3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d)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e)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8.1.1.2  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见附录B)及下列材料:
a)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b)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
c)近3年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
d)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
e)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f)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单位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有效期届满换发申请 公安部门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6.2.2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6.2.2.1  一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1000万元;
c)近3年承担过的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或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d)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高级技术职称,有10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5项,或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
e)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9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f)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6.2.2.2  二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500万元;
c)近3年承担过的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或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d)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高级技术职称,有7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5项,或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
e)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f)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6.2.2.3  三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150万元;
c)近3年承担过的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或D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d)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高级技术职称,有5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5项,或D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
e)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f)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6.2.2.4  四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50万元;
c)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3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d)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e)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8.1.1.2  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见附录B)及下列材料:
a)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b)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
c)近3年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
d)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
e)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f)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单位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首次申请 公安部门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6.2.2、8.1.1.2
6.2.2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6.2.2.1  一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1000万元;
c)近3年承担过的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或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d)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高级技术职称,有10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5项,或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
e)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9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f)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6.2.2.2  二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500万元;
c)近3年承担过的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或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d)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高级技术职称,有7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5项,或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
e)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f)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6.2.2.3  三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150万元;
c)近3年承担过的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或D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d)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高级技术职称,有5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5项,或D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
e)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f)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6.2.2.4  四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50万元;
c)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3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d)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e)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8.1.1.2  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见附录B)及下列材料:
a)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b)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
c)近3年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
d)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
e)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f)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4 项目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 林业草原部门
一、《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81项
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一批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6年省政府令第2号)
附件1:《省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50项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5 拟建机构或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的评价报告或者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登记表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 林业草原部门
一、《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81项
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一批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6年省政府令第2号)
附件1:《省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50项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6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林业草原部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7 清算报告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民政部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八条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在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民政部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八条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在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基金会注销登记 民政部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八条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在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二、《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8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社会团体交更登记(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民政部门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第六条(一)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
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民政部门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第六条(一)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基金会变更登记(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民政部门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第六条(一)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缴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
二、《基金会登记条例》
第三十七条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9 财务审计报告 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民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七十八条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0 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民政部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条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民政部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条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民政部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条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民政部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条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1 验资证明 基金会成立登记 民政部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条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基金会变更登记(基金会原始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民政部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条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2 需委托防雷中介机构进行防雷装置图纸评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设区的市级权限) 气象部门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不指定
23 需委托防雷中介机构进行防雷装置现场检测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市区的市级权限) 气象部门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不指定
24 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生态环境部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本办法所称技术单位,是指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
第九条编制单位应当是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
前款规定的单位中,下列单位不得作为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二)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或者由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三)由本款前两项中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出资的单位及其再出资的单位;(四)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单位;(五)本款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出资的单位及其再出资的单位;(六)本款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的出资单位,或者由本款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出资人出资的其他单位,或者由本款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法定代表人出资的单位。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本条第一款规定单位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临时机构,不得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十条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为编制单位中的全职人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还应当为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申请人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申请人也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25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权限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批 生态环境部门 一、《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设置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以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禁止通过上述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
第十七条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技术单位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者简要分析材料。责任主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者简要分析材料的内容和结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责任主体指定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者简要分析材料的技术单位。
第二十二条设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入河排污口,应当在入河排污口设置前,向所在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入河排污口登记表。对符合要求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登记。
已登记的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以及排放特征发生变动,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二、《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
1.根据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湖和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由生态环境部松辽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
设有“十四五”市界国考断面的河流市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或左右岸边界河段(详见附件)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上述范围外,其他存在市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
3.上述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属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存在县际(市、区)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原则上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具备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技术能力、接受委托为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者简要分析材料的技术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责任主体指定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者简要分析材料的技术单位。
26 环评报告编制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生态环境部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本办法所称技术单位,是指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
第九条编制单位应当是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
前款规定的单位中,下列单位不得作为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
(二)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或者由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
(三)由本款前两项中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出资的单位及其再出资的单位;
(四)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单位;
(五)本款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出资的单位及其再出资的单位;
(六)本款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的出资单位,或者由本款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出资人出资的其他单位,或者由本款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法定代表人出资的单位。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本条第一款规定单位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临时机构,不得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十条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为编制单位中的全职人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还应当为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由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7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水务部门 一、《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第34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8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水务部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29项
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第六条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
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9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 水务部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三、《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31项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0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 权限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水务部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33项
三、《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可由建设项目法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其他法人单位编制,审批机关不得干预。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1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水务部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第一款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有关机构编制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水务部门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第一款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有关机构编制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2 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水务部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第九条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承担专题论证报告编制工作。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水工程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要求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四、《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30项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设置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卫生健康部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四、《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4 安全评价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申办 应急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过无言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安全评价机构 申请人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相应的安全评价,审批部门不得已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 应急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安全评价机构 申请人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相应的安全评价,审批部门不得已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6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应急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安全评价机构 申请人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相应的安全评价,审批部门不得已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7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应急管理部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安全评价机构 申请人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相应的安全评价,审批部门不得已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8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变更申请(许可范围) 应急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四章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第二十五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增加前提出变更申请。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资料。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验收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安全评价机构 申请人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相应的安全评价,审批部门不得已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9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延期申请 应急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四章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第二十五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增加前提出变更申请。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资料。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验收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安全评价机构 申请人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相应的安全评价,审批部门不得已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0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应急管理部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1月16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安全评价机构 申请人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相应的安全评价,审批部门不得已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1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 应急管理部门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延期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安全评价机构 申请人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相应的安全评价,审批部门不得已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2 非煤矿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应急管理部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安全评价。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治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校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安全评价机构 申请人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相应的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不得已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3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权限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 自然资源部门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四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具有相应资质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4 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编制 权限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 自然资源部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十条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时,应当持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开采特定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
二、《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
附件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
一、矿区范围的申请和审批
(一)矿区范围的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和地矿部对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采矿权审批、发证的授权,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报告编制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地质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5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制 权限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 自然资源部门 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
(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2023年5月6日实施,自然资规〔2023〕4号)
(十)在自然资源部申请办理非油气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的,除探矿权注销、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过一网申报系统直接传输至部政务大厅,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范本)见附件5。军事部门意见由登记管理机关直接征询。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具有相应资质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制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6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制 权限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 自然资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闭坑地质报告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地质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7 矿山关闭报告编制 权限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 自然资源部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二)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三)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后,采矿权人应当编写关闭矿山报告,报请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批准。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关闭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8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权限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 自然资源部门 一、《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5年10月11日实施,国发〔2015〕58号)
第十六项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的单位。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十二条第一款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具有相应资质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恢复方案,也可委托具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9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 权限内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质量核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 交通运输部门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第二十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
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负责相应检测工作。
二、《黑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起草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正式出具;
第三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拟定的验收复测计划和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申请,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起草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正式出具。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具备相应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质量检测报告,改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交工验收质量核验检测、竣工验收的质量鉴定检测工作。
50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设计和施工方案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交通运输部门 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公路法》
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三、第十七条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设计和施工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1 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交通运输部门 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三、《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设计、咨询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2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设计和施工方案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交通运输部门 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公路法》
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四、《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设计和施工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3 设置非公路标志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交通运输部门 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三、《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设计、咨询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4 设置非公路标志设计和施工方案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交通运输部门 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公路法》
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四、《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设计和施工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5 权限内穿跨越公路修建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设施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
权限内穿跨越公路修建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设施许可  
交通运输部门 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三、《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四、《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公路桥梁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交叉工程管理的通知》
油气管道穿(跨)越公路和公路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以及公路跨越油气管道前,各地公路管理机构或油气管道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安全技术评价,出具评价报告。
五、其他设施专用管道以及电缆穿越公路桥下空间的问题,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设计、咨询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6 权限内穿跨越公路修建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设施设计和施工方案 权限内穿跨越公路修建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设施许可 交通运输部门 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公路法》
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四、《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设计和施工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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