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火灾事故,消除安全隐患,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在呼中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问题公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及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区域;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三)重要军事设施及其法定保护范围内;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
(五)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
(六)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主次干道;
(七)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高层建筑、设有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及周边。
二、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不符合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的烟花爆竹;
(二)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各类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三、燃放注意事项
(一)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按照说明书正确、安全燃放;
(二)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三)不得对准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四)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五)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四、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群众购买烟花爆竹时,请到合法经营点购买。禁放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鼓励群众通过“110”、“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对全区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进行举报。
特此通告
呼中区人民政府
2026年 2月12日

黑公网安备 23272202000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