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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呼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的通知
  • 呼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呼政办规〔2022〕5号
  • 2022-09-27
  • 2022-09-27
  • 现行有效

呼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27 来源:呼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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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及相关单位:

现将《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大兴安岭呼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7日          


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为有效保护我区野生动物资源安全,遏制乱捕滥猎行为,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其栖息繁衍规律,研究决定在我区行政区域划定禁猎区、禁猎期。现将我区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大兴安岭呼中区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

二、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黑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或黑龙江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我区行政区域内野生鸟类、蛙类及野猪、孢子等野生动物。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缺、地弓、弹弓、粘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声音诱捕、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或进行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四、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等法定或其他特殊情形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并严格按照已审批的捕猎方式和捕猎工具进行捕猎。

五、执行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解读文链接:http://www.huzhong.gov.cn/huzhong/c100419/202209/c13_84546.shtml

原文链接:(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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